商标驳回复审
一、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二、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文件
1、驳回通知书原件;(同时可能要求提供注有收文日期邮戳的信封复印件)
2、代理委托协议;
3、材料目录、证据目录、证据材料;
4、主体资格文件及需盖章的要式文件:
A、公司名义: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申请书首页、申请书正文、委托书。
B、个人名义:
①自然人: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在申请书首页、申请书正文、委托书。
②个体工商户字号:盖章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、申请书首页、申请书正文、委托书。
三、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
申请 → 评审受理 → 审查 → 决定书
(2-4个月) (共计约9个月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可以延长3个月)